王敏婷:因廣東易之堃律師事務所于2024年5月20日召開合伙人,并決議與你正式解除聘用關系。經查,你至今已超過6個月未被我市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根據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23條第(四)款規定,本機關擬依法上報注銷你已取得的律師執業證書,執業證號為14418201211024131。依行政許可法,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未向本機關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意見,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
清遠市司法局
王敏婷:因廣東易之堃律師事務所于2024年5月20日召開合伙人,并決議與你正式解除聘用關系。經查,你至今已超過6個月未被我市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根據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23條第(四)款規定,本機關擬依法上報注銷你已取得的律師執業證書,執業證號為14418201211024131。依行政許可法,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未向本機關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意見,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
清遠市司法局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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