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于2025年3月31日刊登于法治日報電子公告案號為(2024)渝0113民初20749號的公告,公告內容應更正為:“胡武樸、王柯:本院受理原告鐘立勛與被告胡武樸、王柯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4)渝0113民初2074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原告鐘立勛與被告王柯在2023年11月6日簽訂的《裝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4年5月21日解除;二、被告王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鐘立勛裝修款52500元;三、駁回原告鐘立勛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并交納上訴費,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