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大學法學院鄭曉軍在《環球法律評論》2025年第2期上發表題為《跨部門協同的法治界限》的文章中指出:
任何組織都是一個多面體,既可以分析它與其他組織的外部關系,也可以拆解為若干部分,剖析內部要素間的關系。行政機關也不例外。無論是法律保留、法律優先,還是行政訴訟,都是對行政權的外部控制。從內部看,部門之間完全協同會產生不同于單個部門濫用權力的風險。
在日常履職過程中,部門之間會共享資源、服務或技術,同時也可能將法定職權轉交給未獲授權的部門。過度協同會損害部門的獨立性。分工是專業化的基石,各部門在主管領域內深耕細作,才有可能提升整體的治理效能。分工也構建了風險分散的“防火墻”,有助于將單個部門決策失誤的負面影響控制在有限的范圍,避免“一錯全錯”的系統性風險。但過度的分工會讓部門成為孤島,讓效能淪為泡影。適度的分工如同精心設計的電路系統,既要確保每個節點獨立運行,又要保證整體電流暢通無阻。
協同過度或不足均有問題。為構建健康的部門間關系,有必要修正部門“主管”的規范內涵,從權力行使轉變為專業引領。跨部門協同的正當性很大程度上源于專業能力,而專業能力也構成了協同的界限。公共管理中的專業能力指向的是嵌入在經驗、技能、直覺中的隱性知識,很難完全轉化為文字,需通過試錯不斷積累經驗。部門在處理屬于自身專業能力范圍內的事項時,不應當與其他部門協同,避免功能完全一體;當監管問題超出主管部門的專業能力,需要其他職能配套時,主管部門應當與其他更具專業能力的部門協同。行政職權與職責一體兩面,職權之所在,即職責之所在,無法承擔職責也不應賦予職權。理順部門職責關系,既不是疊加部門權力,也不是無限增加負擔,而是讓部門的職權與職責更協同。協同不能混淆責任,對外行政責任是一體的,對內應將責任區分到部門。將責任明確到部門,不僅可以提高部門的履職動力,也能保證部門在專業問題上的獨立判斷。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