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王迎龍在《法學雜志》2025年第3期上發表題為《我國辯護律師職業倫理的模式選擇與完善路徑》的文章中指出:
隨著刑事司法的轉型發展,我國律師制度與刑事辯護制度處于不斷變革的狀態,引導著刑事辯護律師職業倫理體系的構建與完善。辯護律師的職業倫理對于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執業行為起到規范引領的作用,形塑著整個辯護律師群體的道德倫理與行為規范。所謂倫理,是指人與人之間的行為準則,律師倫理就是律師在執業行為當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辯護律師的職業倫理是調整辯護律師同當事人、公檢法等辦案機關之間關系的一套行為規范準則。其中,調整辯護律師與當事人之間關系的職業規范是辯護律師職業倫理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國辯護律師職業倫理融合了忠誠義務與公益義務兩部分內容。所謂忠誠義務模式,是指將律師的職業定位為當事人利益的維護者,任何辯護活動都必須以維護當事人的利益為首要宗旨。在忠誠義務模式下,律師是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必須完全聽從當事人的意志,以維護當事人的利益為核心任務。公益義務模式,是指律師執業行為除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還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幫助法庭正確地發現真實情況與適用法律。律師應當同時履行忠誠義務與公益義務,立法層面沒有高低之分,當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應當并重。
我國將忠誠義務與公益義務相互融合的辯護律師職業倫理符合世界法治國家律師職業倫理的發展趨勢,具有一定的科學性與合理性。然而,這種雙中心職業倫理模式存在忠誠義務與公益義務的含混性、保密義務(忠誠義務的派生義務)與公益義務的沖突、真實義務(公益義務的派生義務)的界限模糊等問題,導致司法實踐中辯護律師的職業亂象。對此,我國辯護律師職業倫理的完善應當在堅持雙中心職業倫理模式的基礎上確立一種法律約束下的忠誠義務模式,即優先強調辯護律師的忠誠義務,并附加一定限度的公益義務。明確忠誠義務相對于公益義務的優先級,并完善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出現沖突時的規則指引,為辯護律師的職業行為提供確切引導。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