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訊 記者劉中全 通訊員叢群 近日,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結了一起因賭博引發的合同詐騙案件,被告人李某因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一次偶然的機會,李某在朋友的介紹下接觸到了賭博。起初,這只是一種消遣,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他逐漸沉迷賭博,一場牌局下來,輸贏動輒幾十萬。深陷賭局的李某背上了巨額債務,為了填補債務窟窿,他開始打起了投資人的主意。
2019年下半年,李某謊稱自己持有某影城40%的股份,計劃以每股12萬元價格收購其他股東60%的股份后與其他投資人共同經營。三名被害人被李某的花言巧語蠱惑,累計投入了420萬元。然而,這筆承載著創業希望的巨款,卻被李某轉手投入了賭場,揮霍一空。投資人陸續將投資款匯入賬戶后,李某卻遲遲沒有兌付股份,最終東窗事發。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與三名被害人簽訂合同時,實際上僅持有某影城20%的股份,其余股份均為代持。同時,亦未將420萬元款項投入收購公司股份,而是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和日常揮霍,故可以認定被告人李某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隱瞞真相的方式,讓被害人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南關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最終,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責令其退賠被害人損失。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