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突出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目標
解讀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
法治日報記者 趙晨熙
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修訂后的礦產資源法。該法將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現行礦產資源法制定于1986年,1996年、2009年作過部分修改,隨著我國礦產資源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礦產資源法亟須修改完善。
“這次修改,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開發利用與保護并重,遵循保障安全、節約集約、科技支撐、綠色發展的原則,對現行礦產資源法作了全面修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副主任莊曉泳介紹說,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由原來的7章53條修改為8章80條,適應礦產資源開發保護新形勢新要求,充分總結礦業權出讓等改革實踐經驗,突出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目標,聚焦礦產資源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問題,遵循地質工作規律和礦業發展規律,確保制度設計符合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實際情況,對于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資源支撐,意義重大。
強化礦產資源保護
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在明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的同時,進一步強化了對礦產資源的保護,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礦產資源保護工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礦區生態修復的監督檢查,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為加強政策支持,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規定建立健全地質調查制度,加強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加大對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貿易、儲備等的支持力度。此外,還明確提出,鼓勵、支持礦產資源領域的科技創新與應用,推動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建設。
完善礦業權相關制度
完善礦業權相關制度是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的一項重點內容。
法律優化了礦業權出讓方式,明確原則上應當通過招拍掛等競爭性方式出讓,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可以通過協議出讓或者其他方式設立的除外。完善了礦業權出讓啟動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探礦權區塊來源。規范了礦業權出讓工作,要求保障礦業權出讓工作與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實際需要相適應。規范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強調制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應當根據不同礦產資源特點,有利于調動礦產資源勘查積極性。強化了礦業權人權利保障,明確礦業權的內容、期限、續期、收回補償等,完善礦業權登記制度。
堅持綠色發展理念
貫徹黨中央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堅決摒棄“重開發、輕保護”“先污染、后治理”,實現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的有機統一,是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的一大特色。
法律要求促進合理開發利用,規定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達到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對共伴生礦應當綜合開采、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法律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強調要加強綠色礦山建設,明確勘查開采工藝、設備、技術等方面的要求,在勘查、開采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避免、較少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
同時,完善礦區生態修復制度。規定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礦區生態修復工作的統籌和監督,提升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效果。
編輯:蒲曉磊